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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我国消防领域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务院消防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消防部门是指负责全国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它对全国范围内的消防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建筑消防设施,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时扑救初期火灾的有效措施。为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和测试工作,确保各类消防设施正常运行,依据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尚未涉及的建筑消防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 9、竣工验收; 10、质量保修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一是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和村镇工程质量监督。从我县近年来工程质量监督的实际情况来看,今后要特别注意加强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坚持以人为本,逐步减少或根除工程质量通病。具体来说,要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
民法典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权的规定,主要是指民法典第807条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为了保护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缓解基层的劳动纠纷,法律设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中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来说,如果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没有按照合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工程分包具有以下限制条件:第一个条件是,需要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分包,或者在合同中没约定分包但经过发包人同意。第二个条件是,承包人只能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不能是主要工作。因为发包人
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