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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 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见,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着手标志着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行
1、实行行为必须实际接触或者接近犯罪对象。例如,携刀埋伏路边伺机行抢的抢劫犯,如果在行人出现之前即被抓获的,不能认为抢劫已经着手,仍应属犯罪预备的行为。 2、实行行为必须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的威胁。否则,即使已经接触或者接近犯罪对象,
三者区别如下: 既遂:已经发生犯罪事实,并在客观上产生一定结果,可以认为是具备了犯罪的整个过程。 未遂:已经实施犯罪行为,但因外界某种因素干扰,中途终止未能得逞,没有造成犯罪嫌疑人想要、并可能达到的结
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犯罪未遂的行为人是未遂犯。 所谓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开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
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关法律知识: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具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犯罪未遂的规定,犯罪未遂一般指的是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但由于犯罪分子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未得逞的,属于犯罪未遂;针对未遂犯的处罚,可以参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的主要特征有: 1、犯罪分
犯罪未遂的情况具体如下: 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
1、对于所有累犯行为,一切都应该是从重进行处罚的。也就是无论最终判定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犯罪人员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对其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也就是适用较为严重的刑种或者是时期较长的刑期。从重处罚,必须根据犯罪的人员所实施的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