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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位继承人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多分遗产。我国法律在继承上明确规定了,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或者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要求多分遗产。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
法定继承长子不能多继承遗产,但生活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可以多继承遗产。遗嘱继承可以不平均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根据法律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由此可见,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中,某继承人之所以在分配遗产时能够多分一些,
代位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中产生的,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代位继承人,可以给予照顾,多分遗产。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1、代位继承人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多分遗产。我国法律在继承上明确规定了,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或者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要求多分遗产。 2、法律依据
代位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中产生的,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代位继承人,可以给予照顾,多分遗产。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生活困难的人能多继承遗产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若继承人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分配遗产之时,可以多分。
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转继承之后是否能够进行代位继承。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一般会允许在转继承之后,进行代位继承。这主要是因为,转继承的客体是被转继承人的继承权利。因此,转继承涉及的是继承权利,而不是遗产本身。换句话说,被转继承人死亡之
女婿能继承老丈人的遗产。一般情况下,女婿是不可以继承岳父的遗产的。但是如果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岳父母的遗产。如果产生诉讼,那么女婿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自己对岳父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例如亲戚和邻居的证言
遗产继承没有时间限制。被继承人丧命后遗产即发生继承的效果,由继承人得到遗产所有权,除非继承人明示放弃继承权。如果继承产生了纠纷的,继承权纷争的诉讼时效是二年,最长不超出二十年。继承开始后,遗产分配完毕前,继承人都有权要求依法获得分配。但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