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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的跨境转让效力认定的情况是债权人必须通知债务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国内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之间因支付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未约定债权不得转让,国内外资银行对中资银行的债权也不在法律禁止的范围内。合同的性质在形式上似乎不属于学术界普遍
境内外资银行是否将转让行为通知中资银行,法律效力不完全一致: 1、中资银行是否因境内外资银行的债权转让行为重新担负外债责任。 2、境内外资银行取得对价款进行跨境债权转让是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还是假借债权转让之名行境外拆借之实。 3、如果境内
个人转让股权,应当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若是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就是有效的。
理论上只有有效的债权转让才能作为变更申请人的事由。理论上执行阶段没有实体审查权,只有程序审查权。所以不用确认合同的效力。
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押权、利息债权、定金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将随主权利的移转而发生移转,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1、债权转让无效的三种情形。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著作权转让的效力确认是转让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依法订立的著作权转让合同,自双方均签字或盖章、摁指印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且转让的效力仅及于合同约定的范围。
私下签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签署协议的双方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是否有能力,有资质签订该协议。第2个方面,该协议是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是否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第3个方面是协议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对于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再转让债权的效力,在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时,一般是予以认可的。但是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转让债权时有诸多的限制。这些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层级上并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宜
债权债务转让的前提是,要转让的债权必须是有效的可以转让的债权,且双方都未曾约定过不得转让该债权。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可以向个人和社会进行合法的储蓄、贷款、理财等金融类服务,也可以将自己的债权债务进行合法转让。银行转让的债权必须转让的债权不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