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逾期
被银行起诉会产生以下后果:
1、负担高额罚息;
2、被强制执行,财产查封、冻结;
3、留下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4、恶意透支的需要负刑事责任。
一、信用卡逾期怎么办
1、如果你出现信用卡逾期,并非是故意的,那么也不需要惊慌,首先,大多数的银行都是有还款期限的,只要在适当的时间中,将逾期的账单还掉即可。如果已经超过了宽限的还款期限的话,也不要担心,可以打电话给银行,告知银行,向银行解释清楚自己并不是故意逾期的,表明自己诚恳的态度,然后在取得银行的同意以后,把账单全额还清。
2、信用卡逾期之后,要注意以下三点:
(1)第一点,将欠款全额还上
逾期的时间越长,产生的罚息也就越多了,另外超过三个月的话,还会负法律责任。
(2)第二点,银行的电话一定要接
如果不接电话的话,银行会以为是故意逾期的,或许还会跑路,将视为恶意透支。
(3)第三点,继续使用信用卡并按时还款
如果个人征信上已经出现了逾期记录的话,是要保留五年的,这段时间,你需要健康用卡,来将污点洗白,良好的用卡行为,将会慢慢的将你的逾期记录给掩盖掉的。
二、信用卡逾期未还款,若被发卡行诉至法院,法院将根据情况作出以下判决:
1、判决欠款持卡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债务
一般情况下,发卡行对信用卡逾期未还款的持卡人
提起民事诉讼的,会向人民法院提交信用卡领用申请书、持卡人用该信用卡消费产生的流水记录等证据材料,证明发卡行对持卡人享有到期债权,并希望人民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发卡行所提交的信用卡领用申请书一般会对利息、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透支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的收取方式、计算标准进行约定。持卡人向发卡行申领信用卡时,往往会在领用申请书中明确表示知悉并全面理解领用合约的内容,因此,发卡行同持卡人之间的
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若经查实,持卡人对信用卡领用申请书的内容明确表示知悉,发卡行同持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人民法院将依据信用卡领用申请书的约定,判决持卡人偿还本金和产生的利息。
2、发卡行请求持卡人偿还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利息的约定,不得超过同时段以尚欠信用卡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总金额,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对还款违约金作出相应的判决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还款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因此,若发卡行有证据证明,在2017年1月1日后,同持卡人就还款违约金的收取标准达成一致意见的,发卡行请求判决持卡人支付还款违约金,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但是,若发卡行无法证明2017年1月1日后,同持卡人就还款违约金的收取标准达成一致意见,而请求判决持卡人支付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判决败诉方支付案件的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将判决败诉方承担案件的受理费。
三、债务人未依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的,发卡行可持该生效文书至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持卡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判结果对当事人具有
法律约束力,若人民法院判决持卡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债务,或持卡人同发卡行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据此制作
民事调解书后,持卡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债务的,发卡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若持卡人,即被执行人,未按
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
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
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违约金和服务费用
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