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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的,以最后一个为准。根据法律规定,在多份遗嘱效力强弱一致的情况下,订立在后的遗嘱效力优于订立在前的遗嘱效力。当多份遗嘱存在冲突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的,以最后一个为准。根据法律规定,在多份遗嘱效力强弱一致的情况下,订立在后的遗嘱效力优于订立在前的遗嘱效力。当多份遗嘱存在冲突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继承时立多份遗嘱原则上应该以最后订立的那一份为准。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数份遗嘱,若均不抵触的,则数份遗嘱均生效。部分抵触的,抵触部分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不抵触的部分继续生效。完全抵触的,先成立的遗嘱时效,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立数份遗嘱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法律规定,两份遗嘱相抵触的部分,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两份遗嘱不相抵触的部分,则仍然有效。所以,不管是自书遗嘱还是录音遗嘱,都是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如果立遗嘱人立了多份遗嘱,公证遗嘱效力最强,如果无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不相抵触,可以依照在先订立的遗嘱,如果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话,就应当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了。
已最后一份遗嘱为准。遗嘱人立有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
存在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冲突的以最后立的这份遗嘱为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
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在我国遗嘱继承的方式存在多种,具体包括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公证遗嘱。因此要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必须根据不同遗嘱的类型,适用不同的规则要求。除了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外,其他四种类型
自书遗嘱只需要一份,不需要准备多份,前提是该份遗嘱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有遗嘱能力,即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所立的遗嘱无效;2
订立遗嘱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 1、遗嘱人要具有遗嘱能力,成年人以及超过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的、精神健全的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亦即具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是要求最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