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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属于危险犯,危险犯的即遂,是指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行为一旦着手实施,如放火罪中的点燃了明火、投放危险物质罪中的投放了毒物、破坏交通设施罪中的撬翻了铁轨等,不需要以犯罪结果发生为前提,即可认定为既遂。
放火罪爆炸罪的犯罪主体均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或人身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险物品肇事罪犯罪主体: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然人。一般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职工。但不排除其他人也可能构成本罪。
未遂或者犯罪尚未实施。对放火罪而言其既遂与犯罪未遂的界限在于是否点火,从被点物开始独立燃烧时即构成犯罪的既遂。在用火柴点火时被风吹灭被抓住则是犯罪未遂,所以危险犯有既遂与未遂之分,其标准在于危险状态是
放火罪属于危险犯,危险犯的即遂,是指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行为一旦着手实施,如放火罪中的点燃了明火、投放危险物质罪中的投放了毒物、破坏交通设施罪中的撬翻了铁轨等,不需要以犯罪结果发生为前提,即可认定为既遂
根据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险犯,实际上也就从侧面上说明了,只要实施的这样一种换回的行为有这样的一种危险的存在的话,那么就不需要有实际的人生的损害或者财产的损失,当然如果有这样的一种损失的话,会有结果加重犯
1、主动性,即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行为,不是因为客观原因。 2、有效性,即行为人不仅放弃了犯罪行为,还有效地阻止了行为可能会导致的犯罪后果的发生。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构成本罪,必须实施引起中毒,危害公共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他人中毒的严重后果,危害了社会的公共安全。要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实施引起中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其实施的行为可能会引起中毒,危害
爆炸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爆炸行为,并且足以威胁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