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不影响效力认定。票据的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票据上其他签章效力的认定。
1、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3、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首先,要清楚财务章、发票专用章、公章及合同专用章的区别。 财务章主要用于财务结算,开具收据、发票(有发票专用章的除外)给对方、银行印签必须留财务专用章等等,能够代表公司承担所有财务相关的义务,享受所有财务相关的权利。一般由企业的专门财务人员
2.有益记载事项。有益记载事项分为绝对有益记载事项与相对有益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就支票的有益记载事项只直接规定了支票收款人事项,即,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据此,收款人名
1、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3、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不影响效力认定。票据的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票据上其他签
1、对持票人的效力。票据保证对持票人来讲,对实现其权利又多了一层保护网,持票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2、对被保证人及其前、后手的效力。票据保证行为本身并不免除任何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但如果保证
在发票上签字需负法律责任。签字证明经办人收了款,收款的具体情况如收据上所写。经办人只对单位承担责任,不对外承担责任,如果挪用,占用,侵吞,单位有权追偿,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办人所在单位对于收据,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有以下任一情形的合同属于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同形式、内容、格式都合法,但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是非法的合同; 4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般是不可以盖财务专用章的。只有公司的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财务章主要用于财务结算,开具收据、银行印签必须留财务专用章等等,而公章是代表公司对外效力的,用于公司下发内部文件。因此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盖公司公章,才可以确保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