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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后的撤案,须由立安机关来决定,涉案人是不可以撤案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部发第127号令) 第三节撤案 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1.寻衅滋事,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的,最轻为管制刑; 2.构成寻衅滋事罪,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1、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的是刑事拘留的法定情形,没有规定刑罚内容,有关罪名的量刑在《刑法》中。 2、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
寻衅滋事犯罪构成如下: 1、客体是公共秩序; 2、主体为一般主体; 3、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寻衅滋事从犯判刑,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知,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嫌疑人。寻衅滋事罪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犯的量刑在此基础上进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要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考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四种行为之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
寻衅滋事不是双方都有罪的,要看是否有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