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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迟延履行金具有司法强行力。作为一项民事强制执行手段,若被执行人未能自主支付,法院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其性质类似于金钱给付执行。 (二)迟延履行金具司法补救性。我国法律赋予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的司法救助权益。权利人在已生效判决后,仍无
迟延履行金适用条件如下: 一、发生在强制执行程序之中,即在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名义所确定的义务而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方可由执行机构适用迟延履行金制度。 二、被执行人存在迟延履行行为。 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
诉讼受理费与迟延履行金系两种迥异的概念。前者为法院受理原告方请求后依法向其收取之费用;后者则是在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支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由法院裁定由其缴纳以补偿申请者损失并惩罚其违法行为的款项
应区分情况处理:只有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使非违约一方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期待利益丧失,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达到的,才可以视为根本违约而运用定金罚则。从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来看,主要规定了违约
一般瑕疵履行包括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迟延等多种形式,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上述案例就属加害履行。 一般瑕疵履
合同迟延履行金的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 第231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
定金罚则适用时,一方是否可请求另一方实际履行合同,取决于所适用的定金性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该定金的性质属于解约定金,则一方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就不能请求另一方实际履行合同。但如果该定金的性质属于
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迟延履行金,属于人民法院执行权调控的范畴,是在民事执行司法实践
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迟延履行金具有司法救济性。在我国,迟延履行金分成两类。一种是金钱支付的迟延履行金。这种就是要求被执行者按照货币的形式支付给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想要拿其他东西抵押也是不可以的,只能支付金钱。另一种是非金钱支付的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具体的定金罚则适用条件,但是没有规定,在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时,是否能否适用定金罚则。根据相关司法实践经验,地方人民法院在认定双方都存在违约责任的时候,不会直接适用定金罚则。因为从根本上说,定金罚则是一项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