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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果股东如实履行出资责任,对公司股权不承担责任。如果出资不实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后,股权可以转让股权的,如果转让给其他股东以外的人,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不同意的,要以同样的
股东与公司的债务由连带责任的情形为:公司设立时,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股权。
在下列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
如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挂名股东会承担债务。但是挂名股东可以向隐名股东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
不参与实际经营的股东有可能是需要承担连带债务的。根据《公司法》当中明确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的财产,也享有法人的财产权利,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度对其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虚假出资、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股东增资连带责任是指,当一部分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话,公司的发起人以及被告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这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同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如果发现用于出
公司的债权债务并不由股东直接承担。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都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承担公司的债权债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度,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
共同债务与连带债务的主要区别在于,债权人是否可就其中一人或部分人或所有人主张债权。 共同债务一般指的是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