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能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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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劳动合同。 同时又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的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因此,只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具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行使解除权,而不受劳动者患病尚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条件限制。
不合法。 首先,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病)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其次,对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要求其退出劳动岗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终止劳动关系。 其三,对被鉴定为五到十级劳动能力的职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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