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法院对行政行为不服怎么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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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称为上诉。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这一项诉讼权利叫上诉权。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并根据被上诉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 2、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最高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法律规定不得上诉的其他裁定,都不准上诉。调解协议也不能上诉。 3、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对判愉提起的上诉期为15日,裁定为10日。居住国外的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60日。 4、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或依法享有上诉权的诉讼代理人。这些人是,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一审判决确定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中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以及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代为行使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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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案件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诉讼二审判决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需要符合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或者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等条件。
不服行政诉讼二审终审的解决办法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在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的六个月内,依法提出再审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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