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应当向客户报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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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或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和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再另行起诉,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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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本诉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指对本诉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地里的请求权,但是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发路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2.参与方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诉讼方式参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依申请或者由法院依职权追加。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无权提起管辖权异议。但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上诉。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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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有什么
1、有独三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无独三不享有独立请求权。 2、有独三的诉讼地位相当于是原告,无独三的诉讼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是第三人。 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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