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屋拆迁原告主张拆迁利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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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籍在册的公有住房拆迁,离婚前一直实际居住。离婚时没有作出处理意见,离婚后房屋拆迁,一方主张拆迁利益可得支持。 二、原告户籍在册男方父亲名下私房内,房屋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父亲的私房拆迁安置。原被告实际居住。离婚时,对该房屋主张居住权没有得到支持。 三、不是拆迁私房权利人,婚姻存续期间房屋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一方主张房屋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支持。 四、私房拆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所购房屋,虽未转移物权归属。但离婚一方主张拆迁利益也可支持。 五、属案外人私产,拆迁补偿按人头固定平方。离婚后,可获等平方的现价补偿。 六、农村宅基地房屋。非建房出资人,作为登记的立基人口,有权主张分割拆迁利益。 七、农村宅基地房屋,建于婚前,结婚时无户籍在册,户籍性质为居民,离婚后主张拆迁利益不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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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拆迁补偿利益有时效要求,诉讼时效为六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农村房屋拆迁利益分配处理原则: 1、标的物有争议时不予处理原则; 2、宅基地使用权不得重复享受原则; 3、房地拆迁利益分开计算、独立分割原则; 4、安置对象享受相应拆迁利益原则; 5、利益平衡原则。法院审理涉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利益分割,核心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如何认定利益的权利主体;二是如何分割相关利益。在利益分割过程中,需重点参考以下因素: 1、财产贡献值; 2、身份贡献值; 3、特殊补偿利益; 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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