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的公租房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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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租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但是,由于夫妻离婚后如果继续住在一起,难免发生纠纷。所以,法院在分割公租房时,一般会将房屋的租赁权归一方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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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部分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时使用房屋的租赁处理如下:一方婚前拥有使用房屋租赁权,离婚时租赁权仍由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分割;婚前各自取得使用房屋租赁权,婚后合并交换房屋的,租赁权由双方共同享有,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一方或双方婚后取得使用房屋租赁权,租赁权归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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