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与优先购买权的冲突有哪些冲突?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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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该条明确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该权利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只属于承租人拥有,且只在出租人转让其承租房屋这一法律事实出现时,承租人才拥有该权利。根据《担保法》53条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包括以抵押物折价、以拍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或以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无论何种方式,只要租赁权存在于抵押物上,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已出租房屋抵押的情形,租赁权不受抵押权的影响,因此,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又想通过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时,抵押权就与优先购买权存在冲突。那么抵押权是否有优先于优先购买权的效力?从表面看,抵押权是物权,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主要依附于债权的租赁权,因此,抵押权具有优先力,也就是说,抵押权人可以凭抵押权优先购买抵押物。不可否认,优先购买权来源于租赁权,没有租赁权即没有优先购买权,但优先购买权有其独立的功能和保护目的,法律规定优先购买权并不在于保护承租人的租赁权,而是在于保护承租人获得租赁物所有权的一种机会,而这种机会对承租人而言就是一种法律明确保护的利益,任何侵害该利益的行为都构成侵权。由此可见,尊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出租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如出租人变卖、作价、拍卖租赁物以实现抵押权时,其未在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构成对优先购买权的侵害,承租人可以以出租人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要求法院确认出卖租赁物的合同无效。所以,抵押权人如想取得抵押物,也只有在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才能取得,优先购买权优先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当然,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在于,其只能与抵押权人同等的条件下才有优先的权利,如抵押权人出价高于承租人而承租人又不愿意以抵押权人的价格购买该物时,只能说明承租人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从另一方面而言,抵押权是优先受偿权,优先的内容在于抵押物的价值,而非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而优先购买权恰恰是以取得所有权为优先的内容。 已抵押的物出租,除非抵押权人同意租赁权的存在,否则,租赁权的不存在,自然无法产生优先购买权,也就不存在抵押权与优先购买权之间的冲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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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设定抵押权再设定租赁权 在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情况下租赁关系对于抵押权的实现是没有太大妨碍的。但是,已抵押的物品进行出租,因租赁期限超过抵押权实现期限,对抵押权还是会造成影响。 如果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出租人没有告知承租人有关抵押的事实的,出租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已告知的,则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2、先设定租赁权再设定抵押权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这表明,租赁权具有对抗力,买卖不破租赁。原租赁合同对抵押房地产新的受让人依然是有约束力的。 在租赁合同期满前,受让人不得随意解除租赁合同,也不能单方变更租金和租期。
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共有人在共有财产被转让时,可以就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欲出卖作为租赁标的物的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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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如何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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