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费用怎么承担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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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规定:行政诉讼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诉讼费用的承担作了具体规定。关于诉讼费用承担的具体规定主要有: (1)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判决一并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均应由被诉行政机关承担。 (2)人民法院判决部分维持或部分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双方按责任大小分担。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如果原告不撤诉或者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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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活动中,诉讼费用一般应当由败诉方承担。如果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双方各自承担的份额由法院在判决书中规定。胜诉后如果胜诉方愿意负担的可以以其预交的诉讼费进行负担。
(1)由败诉方承担。这是人民法院确定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分担,如果是共同诉讼人败诉,由人民法院视情况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一并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 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败诉的行政机关负担。 (2)双方当事人分担。对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诉讼费用按双方责任大小分担。 (3)驳回起诉的案件受理费由起诉人负担。 (4)驳回上诉的由上诉人负担上诉讼案件受理费,双方都上诉的,由双方负担。 (5)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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