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移动信号塔在家附近是否对身体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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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通信基站对人体的危害 移动通信通过天线发出电磁波,对于电磁波的辐射是指能量以电磁波的形式由辐射源(天线)发射到空间的现象,简称电磁辐射。当电磁辐射穿过人体时,其能量会被人体吸收,如果这种能量过大,将会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人体暴露在这样的电磁辐射环境中,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目前,电磁辐射源的来源通常有以下几种:雷达系统、电视和广播发射系统、射频感应及介质加热设备、射频及微波医疗设备、各种电加工设备、移动通信基站、卫星地球通信站、大型电力发电站、输变电设备、高压及超高压输电线、地铁列车及电气火车以及大多数家用电器等。 电磁辐射场区: 电磁辐射场区可分为近区场和远区场。一般情况下,天线的300米以内的区域都为近场区,在这个区域电场要比磁场强得多;而在大于300米的区域,磁场要比电场大得多。远区场为弱场,其电磁场强度均较小。所以,对于一个固定的可以产生一定强度的电磁辐射源来说,应注意电磁辐射近区场的防护,包括对作业人员及处在近区场环境内人员的防护,和对位于近区场内的各种电子、电气设备的防护。而在远区场,通常对人的危害较小,这时应该考虑的主要因素就是对信号的保护。 电磁波的辐射危害: 由于无线通信网络的射频辐射伤害具有累积效应,所以当处于射频辐射下时,人体是不会立即受到伤害的,只有随时间推移,累积到一定程度时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这个累积过程为安全滞留时间。而这个安全滞留时间往往是几年的时间。 从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又传出消息,动物实验研究表明,通信设备所产生的电磁波对胎儿的脑组织有损害。因为大脑的活动是以脑电波为主,大脑细胞是通过脑电波来传递信号的。手机和移动通信基站所有产生辐射为电磁波,既然可以干扰无线电的通讯和导航系统,也就同样对人的大脑构成“污染”。从而对胎儿的脑组织有损害而引起畸形;对与从年人却可以引起脑瘤。据2006年4月19日在广州举行国际神经肿瘤治疗论坛上,专家指出:近30年来,我国城市男性脑癌发病率狂增100%,女性增加50%,都是与电磁波的辐射危害有直接关系。天坛医院胶质瘤诊疗中心近两年的门诊和病房的患者数量成上升趋势,患病的男女比例为3∶1。记者在该中心病房采访时发现,入住的病人有不少40岁左右、看起来身强体壮的青壮年,他们平时都感觉身体不错,只是在偶然就医或体检时被诊断出来患了脑瘤。 著名雷达专家、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科技委副主任、中国工程院院士王小谟说则认为,电磁辐射对人体健康肯定是有影响的,包括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也一样。而这种影响并不是短期内就可以发现的。经常处于电磁辐射的环境下,久而久之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也会很严重,而这种危害也是多方面的,除了引发头晕头疼等病症,长期还可能影响下一代的质量,比如产生畸形儿、老年人的得癌症的几率、成年人的不孕不育症等,因此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移动通信企业是服务性企业,不是公益事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不能打着“政府为民办实事”的牌子,肆意侵权。 例一: 从1998年开始至2005年2月,北京市丰台区玉林西里小区46号楼首都医科大学家属楼,先后有20余人被确诊为癌症。几名住在该楼的首都医科大学教师联合调查后怀疑,架在楼顶的数个通讯发射装置可能是致癌“元凶”。 46号楼总共20层,每层8户人家,1991年开始入住,1998年起有人因患癌症而死亡。去世的人多数只有60多岁,年纪最轻的仅48岁。据统计,癌症患者大多集中在6层至18层之间。每层西南——西北朝向的5号房间,成了发病率最高的屋子。5号房住户中,一共有10人患癌(包括两对夫妻共同患病),其中4人已离世。 经调查,几位老师发现,46号楼楼顶装有数个手机发射基站,而其它楼的屋顶则都没有。 案例二: 2005年2月21日,天津市大港区装有心脏起搏器的万先生,因借用家人手机打电话引起心率突变,幸好及时送到医院保住了性命。 案例三: 200多名居民搬到北京顶秀欣园后开始出现失眠、心悸、掉头发等症状。2004年11月,居民对安装在楼顶的移动基站是否存在电磁辐射提出质疑。 家住3号楼的刘先生,在搬到顶秀欣园前身体一直很好,连感冒都很少。但自从搬到顶秀欣园后,总是感冒,而且失眠、掉头发。家住3号楼的李女士也像刘先生一样,以前身体不错,搬到顶秀欣园后才得的心脏病,而且体质变得虚弱了。家住6号楼的张先生,其14岁的女儿突然在学校昏倒,送到医院检查,发现女儿贫血。一年前,他曾带女儿到医院检查过身体,女儿身体很好,什么病也没有。这些患有不同症状的居民,都怀疑自己的症状与近在咫尺的移动基站电磁辐射有关。 中国联通北京分公司双庙移动基站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庄的顶秀欣园东北角五金皮革厂5层楼的楼顶,根据测量该基站距离最近的顶秀欣园3号楼仅18米,其中3号楼的5、6、7层阳台正对着移动基站。为此,顶秀欣园小区的居民代表曾多次找到五金皮革厂,要求拆除移动基站,但遭到拒绝。虽然经过检测,该基站的电磁辐射没有超过国家标准,但居民仍然难以安心。 案例四: 2005年4月中旬,回龙观龙锦苑6区的居民发现,紧挨小区的南墙外一幢未竣工的6层楼的楼顶上出现了一座发射塔。由于发射塔周围方圆500米范围内,包括龙锦苑6区、龙跃苑2区的数十幢居民楼及龙锦苑4区,龙跃苑1区、2区的部分居民楼,发射塔的东边还有正在建设的E08小区,鉴于附近老人和孩子较多,三四十米高的发射塔很快引起了附近居民的重视。 铁塔为北京正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的微波发射基站,工作原理与手机基站相似。而北京市环保局辐射处证实,这座发射基站未得到许可,可视为违法建设。 案例五: 2000年7月,美国马里兰州神经内科医生ChrisNewman向手机生产商摩托罗拉和一家通信公司Verizon通讯要求8亿美元的司法赔偿,该医生认为,由于这几年使用无线设备导致他患上脑癌。 该医生的恶性肿瘤长在右耳后部,是1998年3月发现的。这项诉讼包括1亿美元的补偿性赔偿和7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美国食品和药品署(FDA)认为,现在还没有证据显示手机发射的电波会引起健康问题。不过,现在同样也没有证据证明使用手机是安全的。 移动通信基站是发展移动通信运营的公共设施,目前却频陷纠纷。CFP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通信手段多样化和通信业务多元化的需求越来越大,对通信网络的服务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而要满足这些需求有赖于信息产业基础设施的大力发展。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即移动通信基站,是当前发展移动通信的关键设施。移动通信基站数量的增长成为必然趋势,但由此与基站设置相关联的选址、拆迁、环境保护、市容景观等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移动通信基站 相关纠纷类型 ■电磁辐射惹风波 住宅小区业主、村民就基站辐射问题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近年来屡屡发生。基站建成并投入运营之后,必然产生相应的电磁波辐射,一些相邻住户因担心电磁波辐射会对自己的身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或者认为基站天线会破坏村落“风水”等原因,要求运营商拆除基站,而运营商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因而拒绝拆除,从而导致纠纷的产生。 ■公共空间引争议 住宅小区业主与运营商之间就基站占用小区公共空间而产生的付费问题也是产生纠纷的重要原因。业主认为住宅小区公共空间应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运营商占用住宅楼顶层等公共空间应支付相应费用,运营商一旦拒绝或双方就费用未达成一致,纠纷即因此而生。也有的运营商已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就占用相关空间、场地等协商一致,但运营商在基站设置过程中,遭到小区业主的抵制,阻止运营商进入施工现场,使基站设置停滞,双方均不妥协而将纠纷闹至政府或诉至法院。 ■房屋租金难商定 运营商租用开发商房屋作为基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用房,而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迫于业主的压力,要求运营商增加房租,或中途单方终止租赁合同,或租赁期届满后不再续租而运营商要求继续租赁等,由此会引发租赁房屋纠纷。 ■损坏基站酿损失 基于对基站设置运营中产生的电磁波辐射的恐惧、与运营商就费用问题未达成一致等原因,业主有时会采取过激行为,对基站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损坏,使基站无法正常工作,运营商要求业主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与业主发生冲突,产生纠纷。这类纠纷往往是由于矛盾未能得到及时解决而日积月累使矛盾激化所致。 ■房屋拆迁起纠纷 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的基站由于房屋拆迁等原因而必须拆除时,运营商就拆除基站的费用、因拆除造成的损失等与开发商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时,也常常引起纠纷而诉至法院。严格地说,这主要是拆迁问题,但与设置基站的协议不规范也不无关系。 案例:付费两万五基站得运营 2000年7月20日,重庆市的一家通信网络运营商购买了某小区住宅楼的顶楼住房一套,用做移动设备基站机房。物业公司同意运营商在所购房屋屋面或帽梯上安装天线。同年9月,运营商在所属房屋的屋面墙上架设了12根天线。但此后陆续入住该小区的业主认为,运营商的行为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不便和妨碍,所产生的辐射对人体造成危害。 2005年5月,该小区业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拆除天线,恢复原状,并赔偿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依法享有某小区住宅楼楼顶某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益及对该楼楼顶共用部分的合理使用权,被告在其所有的房屋内设置机站,是否属于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非法院管辖范围。被告在该楼顶共用部分架设天线,其行为不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基站在发射天线附近的电磁辐射水平均符合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因此被告的行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未侵害到其他共有使用人及不动产相邻一方的利益,应属于被告基于其不动产所有权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行为。同时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被告在物业共用部位架设天线,应当支付使用费,被告提交的某区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所的证明不能证明房款含有天线使用费,因重庆市对架设发射天线的使用费没有具体的规定,应结合其他省市的天线使用费标准及地区经济差异酌定。遂判决被告移动公司支付小区业委会五年间的天线使用费2.5万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服,遂上诉至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调解,原审原告申请撤回上诉。 立法冲突与行政缺位 ——把脉通信基站纠纷 据广州市某电信运营商的统计,近年来,已建基站被逼迁的情况平均每年有37宗,正常基站被物理破坏的平均每年有28宗,选址后受阻挠无法设立基站的平均每年有24宗,基站租赁协议到期后无法续签的平均每年有46宗。纠纷的大量涌现,一方面体现了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但从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当前法律在规范此类问题上存在着不足之处,致使纠纷不能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 通知抑或同意法律自相冲突 目前,解决基站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00年出台的《电信管理条例》和2003年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两者均为行政法规。前者第47条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而《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加以使用。《电信管理条例》中基站设置的“应当事先通知”与《物业管理条例》中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相互冲突。一旦发生纠纷,业主与移动通信运营商均可以找到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依据,两者之间的冲突很难协调。没有解决基站设置的程序问题,而只是规范了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 对此,有必要尽快从立法上对基站设置的程序问题,特别是对“应当事先通知”还是“应当征得同意”的法律冲突问题进行协调,从法律上予以统一规定。 行政许可缺位设置引发质疑 当前,基站设置从选址到维护的整个过程都缺少必要的法律规范指引,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其也少有指导和管理,更没有对基站颁发相关的许可或认定文书。基站完全由企业自行选址、设置,这往往导致社会及公众对基站选址、设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产生质疑。这是当前移动通信基站频发纠纷的关键原因。 为此,应当通过立法将基站设置纳入行政许可范围,对基站的设置进行合法性审查,而审查后的基站设置也就有了相应合法性依据——当然这种审查应当有公众的参与,使其不致损害公众利益。 根据许可制度,基站的选址、设置应当得到城建、规划部门的许可,取得合法证照。行政许可中的听证程序可以使市民参与其中,从而使基站的设置能够获得市民的理解和支持。特别是对于基站的验收,由于电磁辐射影响程度是目前基站设置纠纷的主要问题,因此,应当通过法定程序保证基站设置中的电磁辐射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比如,基站设置年度计划应当有环保部门参加;在基站布局和选址时,应当确保基站投入运行后其周围环境中的电磁辐射水平符合国家规定;基站投入正式运行前,由技术部门对电磁辐射水平进行测试,环保部门对基站的电磁辐射水平进行评估验收,并颁发合格证等等。这些法定程序能够有效消除市民对基站设置的抵触情绪,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 法律人视线 正确处理公共设施的利益冲突 □邹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当与移动通信基站有关的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如何应对?鉴于其纠纷的复杂性,法院在坚持依法原则的基础上,应注重司法技术的权衡和艺术。 一是要在消除当事人误解的基础上加强调解。当前基于移动通信基站产生的纠纷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当事人的片面认识而产生的,如单纯把基站视为运营商的赚钱设备,而忽视了它的公共属性,或者不正确地担心其辐射问题等。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使当事人认识到,移动通信基站具有公共设施的属性,有着为公众服务的功能,在维护个人利益的同时必须考虑公共利益的实现。同时要消除公众对基站电磁辐射的误解,正确对待基站所产生的“环境污染”。根据我国卫生部颁发的《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规定,磁场功率密度小于10微瓦/平方厘米的区域为安全区,在该电磁波强度环境下长期居住、工作、生活,不会受到有害影响。我国移动通信基站辐射的强度一般为8微瓦/平方厘米,对人体无害。当然,对其加强监测和管理也十分必要。 在降低乃至消除人们对基站抵触情绪的基础上,应当加强调解,通过调解让当事人互谅互让,自行达成协议,可以避免引发更大、更持久的矛盾和冲突,使纠纷得到较为彻底的解决。 二是正确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移动通信基站具有公共设施的属性,但在审理涉及基站纠纷的案件时,应当合理把握,不能片面强调。移动通信基站在部分程度上属于国家的基础设施,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运营商的服务对象为全社会不特定的公众群体,其经营行为是为广大社会公众提供移动通信服务,性质属于公用事业。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运营商设置移动通信基站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提供移动通信服务、优化服务质量从而赚取商业利润。基站的设置既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性质,同时又具有商业性质,只强调公共性而忽视其商业性,必然会引起公众的反感和抵触,也可能会损害公众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既要避免公众对基站公共服务属性的忽视,也要在处理中正确平衡两者关系,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 三是在具体个案处理中,应分别情况确定一定的规则。如对于业主、村民以基站设置造成了电磁辐射或破坏了景观、“风水”等而起诉运营商要求拆除基站的,只要经过环保部门监测,电磁强度没有超过法定标准的,就应驳回请求,但也应要求运营商在设置基站时应该注意基站与周边环境、市容市貌的协调;对于业主要求运营商支付空间占用费用或者运营商要求开发商支付拆迁费用的,如果当地政府有相关费用支付标准,应按该标准计算判令被告支付,如果没有相应标准,则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参考价进行裁判;对于选址纠纷,如果运营商经过了合法的报批程序,则可判令业主应排除妨碍,但如果运营商没有经过许可而私自建站,则判令运营商停止建站行为;对于损坏基站的行为,则根据损害情况,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1页共1页 [关闭窗口] 人民法院报社 web@rmfyb.com版权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Copyright 2006,all rights reserved.本站由中国法院网制作维护 信息产业部关于蜂窝无线电通信基站设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部无[2005]259号 颁布日期:20050616 实施日期:20050701 颁布单位:信息产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局、办公室,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随着移动通信业务的快速发展,蜂窝无线电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数量日益增多,基站管理日趋重要。为了规范设置、使用基站的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减少或避免各种蜂窝无线电通信网络之间,以及基站与其它无线电台(站)、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之间的无线电干扰,促进蜂窝无线电通信的健康发展,现将基站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基站,是指采用蜂窝方式组网的GSM移动通信系统、CDMA移动通信系统、数字集群通信系统、PHS无线接入系统以及采用其他技术体制的无线电通信系统的基站及其室外直放站。基站所使用的频率必须已经国家或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使用的发射设备必须具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为基站设置、使用的合法凭证。设置、使用基站的单位应到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按季度分批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基站设置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其申请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相关的申请表和技术资料申报表; (二)承诺以下事项: 1.基站的发射频率、发射功率等技术指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其他无线电系统造成有害干扰。 2.所使用的发射设备均已获得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基站的设置及其电磁辐射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 3.按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等无线电管理相关费用。 三、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到设置、使用基站的申请资料并正式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需要进行基站站址、频率等协调工作的时间除外)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在我国边境(界)地区频率协调区范围内设置、使用基站,还应当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与相关国家或地区无线电主管部门签署的有关协议,设置、使用基站的单位应在基站投入使用前三个月,按第二条要求向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基站设置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按照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条款以及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与相关国家或地区无线电主管部门签署的有关协议进行边境(界)频率协调。 审查合格并完成协调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审查不合格或无法完成协调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设置、使用基站的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避免对其他无线电通信系统造成有害干扰。 在可能产生干扰或已经产生干扰的情况下,基站的设置、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就基站的站址选择和技术参数的设置与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协调。协调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报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协调解决。 六、变更已设基站站址,或基站工作频段、发射功率、天线高度超出执照核定范围或大于核定值时,设置、使用基站的单位应向原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执照变更手续。 撤销、停止使用基站,应当向原审批机构备案,并交回无线电台执照。 七、临时设置、使用基站,基站设置、使用单位应于启用日期10日前,向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基站临时设置审批手续,经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领取临时无线电台执照。临时设置、使用的基站,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遇有危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临时使用未经批准设置的基站,但应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八、设置、使用基站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基站进行管理。 依法设置、使用的基站,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保护其免受其他无线电系统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所产生的有害干扰。 九、为防止基站设备老化等原因引起的发射指标下降而造成电磁环境恶化,消除无线电干扰隐患,无线电管理机构可按年度对基站的发射设备进行抽查检测,抽检数量不超过当年在用基站总数的3%。 十、凡原基站设置、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或办法与本通知不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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