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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配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2023-05-30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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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30回复

离婚时房产分配可能情况: 一、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或者由他人明确赠与一方的,归个人所有; 二、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双方可以约定分配,协商不成,原则上平均分配; 三、房产由一方婚前贷款购买,并登记于首付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可以协商归属,协商不成,归首付方所有,对另一方补偿; 四、离婚时一方有过错的,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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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购房 1、双方共同出资,登记在一人名下。如果在同居期间,法院基本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法院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是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双方共同出资,登记在二人名下。这种情况一般按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2、一方出资,登记在自己名下。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婚后共同按揭还贷的部分,按共同财产分割,由出资方给予对方经济补偿。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一般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二、婚后购房 1、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共同还贷部分,按共同财产分割。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 2、双方父母出资的,房子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的。一般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双方父母出资的,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按共同共有处理。 3、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的,房子在自己名下的,如果支付的是全部首付款,先按份处理后再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按个人财产处理。如果房子在双方或对方名下,那个人财产出资行为视为对对方的赠与,整个房子按共同共有处理。

胡梦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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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遗产特殊情况如下:对于生活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当被继承人履行赡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不分或少分;继承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分配不均。根据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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