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实际施工人在起诉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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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反分包和非法转包造成的,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发包人时应当同时将业主(包括开发商、政府、项目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几率。 2、通过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尽快取得法院生效判决。施工人再遇到拖欠工程款时,往往存在观望和侥幸心理,期待发包人能良心发现,进而错过了最好的诉讼时机。如果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任何强制措施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有取得生效判决方能通过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3、就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依法施工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就涉案工程优先受偿,而不专业的律师往往不知道或者不会合理使用此条法律规定。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财产主要是账户,很多发包人账户中虽然没钱,但该账户如果不能使用对其影响巨大,其在账户被封后往往会积极解决欠款问题。如果经法院调查确定发包人无执行能力,大部分施工人(包括律师)就不再继续处理或者不知道如何处理了,其实此时可以因发包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申请发包人公司破产,在清算过程中查找股东有无违反公司法的情形,一经查实可依法向股东主张权利。同时还可以向法院申请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实现取得工程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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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根据被告人数提交副本,起诉书应注明以下事项: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职场、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姓名、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被告姓名、性别、职场、住所等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姓名、住所等信息;诉讼请求和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通常涉及工程转包、分包的情况,实际施工人并非案涉工程合法的总包方或者承包方,但又实际付出了劳动,应当取得相应的对价。虽然实际施工人没有签订合法的建设工程合同,但是其权利义务应当加以规范,具体内容主要是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如何认定、计算和保障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无论实际施工人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在实际施工人完成工程后或者工程投入使用后,可以向其合同相对人主张权利,其合同权利价值是参照该合同的约定计算。实际施工人要求合同相对方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合同相对方的主体明确、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基本要求是签订合同的形式要件完备。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施工人应当向其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不能随意将合同权利随意扩大至上级承包人、总包方或者发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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