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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保险和财产分割的区别是什么?

2022-11-29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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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9回复

由于保险种类繁多而情况复杂,现初步归纳以下情况及分割办法: 一、财产险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 1、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的。 2、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 3、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 (二)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财产险 1、持法院生效判决或离婚协议离婚证,到保险公司变更或解除,分割已缴纳费或退保后的费用。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即发生事故获得保险金,否则计息。 对此采取协议、分割补偿和解除合同分割储金三种方式。 二、人身保险。分人寿保险、意外伤害险、疾病险。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获得人身(人寿、伤害、疾病)保险金: 1、个人财产,但若以共同财产缴纳的保险费,保险费中有对方一半。 2、夫妻一方作为他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 (二)离婚时仍在保险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 1、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受益人为对方的,判决或协议离婚后应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并相应地分割已缴纳的费用或退保费用。 (三)夫妻双方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1、子女未死亡的,所得保险金一律为子女所有;子女死亡的,作为遗产继承后分割。 2、无论以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为,受益人若为子女的,离婚时夫妻之间均无补偿问题,只需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变为抚养方),不能变更,对退保后的费用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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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房产婚内过户和离婚后过户的区别有: 1、过户时间不同。房产婚内过户概念:房产要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过户,实际上是一种房产的赠与,因此房产婚内过户可以作婚内财产析产处理,住房产权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房产离婚后过户概念:对于已经终止婚姻关系的二人,要在此时房产过户,就需要办理析产登记。析产登记主要适用于离婚析产,即离婚析产是夫妻双方因离婚后彼此就个人对房屋所占的份额进行转移的一种登记手续。 2、本质不同。房产婚内过户一般是赠与,离婚后房产过户则不是赠与。 3、所有权不同。婚姻存续期间,共有住房过户给一方当事人,住房产权还是夫妻共有。离婚之后办理过户住房,是析产过户,办理完毕一方名字房产证,住房是登记人个人所有。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离婚损害赔偿和财产分割的性质不同 (1)离婚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依据是物权上的共有关系,属物权法范畴。 它是依据夫妻关系的平等性而享有的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平等所有权,其表现形式为请求平等分割财产的权利。 (2)离婚损害赔偿,是基于一种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属于债法范畴。它是让过错方因其过错行为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以填补受害人的财产、身体及精神损害。 2、离婚损害赔偿和财产分割的条件不同 (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条件,是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有共同财产、离婚事实。 (2)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是提起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为无过错,有过错一方实施了《婚姻法》第46条列举的四种情形,存在损害事实、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3、离婚损害赔偿和财产分割的数额不同 (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均等分割与照顾子女、女方与无过错方利益。分割的财产一般只限于夫妻共有的现实财产及法律规定的期待利益。一方分割所得的财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夫妻共有财产总额。 (2)在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方赔偿给对方的损失,其数额不以夫妻双方的现实财产及期待利益为限,而是以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受害方受损害情况等计算标准。 4、离婚损害赔偿和财产分割的主体不同 (1)离婚财产分割的主体为夫妻双方,非涉及第三人。 (2)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中,致害方除来自夫妻一方外,还有第三方存在之可能。如在重婚、同居导致离婚,受害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中,必定存在与夫(或妻)存在重婚、同居关系之第三人(俗称第三者)。 5、离婚损害赔偿和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不同 我国民法规定了诉讼时效,但过于原则,对诉讼时效客体未作具体规定。 (1)离婚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由于诉讼时效之立法本意是对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与法律关系之外观不符并长时间延续时,从法律上拟制该事实状态成为法律状态而使权利人之请求权丧失,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事实状态与法律关系是一致的,故离婚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夫妻一方可随时提起离婚诉讼,包括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2)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由于其本质上属侵权行为法,故当受害人行使赔偿请求权时,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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