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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中的法定管辖是什么?有哪些范围?

2022-07-29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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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9回复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具体情形有: (一)在一般情况下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二)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下列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 3、被告在劳动教养的; 4、被告被监禁的。 (五)如果配偶是军人(非文职),自已不是军人,应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配偶是文职军人,应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六)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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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被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共同居住的县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就是管辖法院。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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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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