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细则实施细则中关于毒品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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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足或达到二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咖啡因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克,可以增加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五克,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一千克,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6)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毒品犯罪的数量未达到前款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三克,可以增加二年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十五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四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6)被告人毒品犯罪的数量达到第1款规定的标准,同时又具有第2款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先按照本款第(1)至(5)的规定增加刑期,然后可以按照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7)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百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十千克,咖啡因五十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二十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6)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具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五种情形之一(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咖啡因二百千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且不宜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5、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增加或减少刑罚量: (1)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及其他特殊人群被利用或被强迫参与毒品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3)存在犯意引诱、数量引诱情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受雇运输毒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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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是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情节非常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收购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同样是犯罪行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强行发生性行为或者进行拘禁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为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二)(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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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犯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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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细则对盗窃犯罪数额较大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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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6 15,340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交通肇事罪量刑细则,违反国家规定
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交通肇事犯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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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毒品犯罪量刑标准
关于毒品犯罪的量刑标准: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
2,986 2022.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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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罪是指毒品类的犯罪,它是指违反国家以及国际有关禁毒法律和法规,破坏对毒品进行管制的活动。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一共有11条27款,专门规定了和毒品有关的罪名以及处罚。不同种类的毒品类犯罪的处罚不同。如果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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