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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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广州单位购车的一些规则。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落实公交优先战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根据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和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试行总量调控措施,实施指标管理。中小客车指标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具体配置方式如下: (一)增量指标:本办法有效期内全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为12万个,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即1.2万个新能源车增量指标、6万个普通车增量指标以摇号方式配置,4.8万个普通车增量指标以竞价方式配置; (二)更新指标:单位和个人在转移、报废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后可以直接申领; (三)其他指标: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直接申领。 第三条单位中小客车增量指标占增量指标总数的12%,个人中小客车增量指标占增量指标总数的88%。单位和个人增量指标分别配置。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组织实施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归集指标申请、组织指标配置、公布配置结果及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第五条公安、司法、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监等相关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协调税务部门落实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措施。监察机关负责对各相关部门的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中小客车销售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市试行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具体内容,并在签订购销合同时书面提示购车人。 第二章指标申请及审核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车指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通过摇号方式取得增量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提出申请时承诺:取得的新能源车增量指标用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新能源中小客车和节油率超过20%的混合动力中小客车办理登记;取得的普通车增量指标用于中型、微型载客汽车和排气量不超过2.5升的小型载客汽车办理登记。 申请通过竞价方式取得普通车增量指标的单位和个人,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申请更新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提出申请时承诺:取得的更新指标只用于排气量不超过更新前车辆的排气量的中小客车办理登记。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的,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应当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根据组织机构代码和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最后1位号码,对应单、双日在指定网站上提出申请,最后1位号码为0或者非数字的,在双日申请; (二)需要申请人到场签认或者提供书面资料以及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者上网能力的,可以到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办理。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窗口受理设两个月的缓冲期,缓冲期内窗口不直接受理申请,申请人应当通过电话预约,凭预约号在约定的时间到窗口办理。缓冲期结束后,窗口恢复正常受理。 申请方式因故进行调整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陆指定网站或者到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变更。 第九条单位申请增量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注册的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 第十条单位增量指标的申请编码数量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的当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年度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注册的企业,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第十一条个人申请增量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住所地在本市; (二)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 (三)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住所地在本市的情形包括: (一)本市(含增城市、从化市)户籍人员; (二)驻穗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三)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3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籍人员; (四)在穗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并在本市累计3年以上缴纳(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被盗抢后需要重新购置中小客车的,申请增量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 (二)书面承诺追回被盗抢车辆后,放弃增量指标申请资格,或者放弃已经取得的增量指标,或者在使用增量指标新购置的车辆和被追回车辆中择一封存出售或者报废,并承担全部费用。 根据前款规定出售或者报废的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申请增量指标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选择增量指标配置方式并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 (二)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凭有效编码,通过摇号或者竞价获得增量指标。 单位和个人变更增量指标配置方式的,需要重新申请。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期内,只能选择参加一种增量指标配置方式。 第十四条指标管理机构归集受理的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前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公安、国税、地税、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监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本市户籍信息和非本市户籍人员办理居住证信息;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居民、华侨、外籍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在穗居住情况;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和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市工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市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 上述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其中,对申请增量指标的申请人信息,通过审核的,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未通过审核的,确认申请编码为无效编码,并说明原因。 需要提请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属单位配合审核申请人信息的,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属单位审核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第十五条审核结束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指定网站公布审核结果。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其纳入指标配置;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复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单位取得增量指标后,相应核减年度有效编码数量。 个人取得增量指标后,不得再次申请增量指标。 第十七条单位有效编码经摇号或者竞价未取得增量指标的,保留至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内自动转入下一次配置,保留期满后自动失效,单位应当重新申请。 个人有效编码经摇号或者竞价未取得增量指标的,保留3个月,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下一次配置。保留期满后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保留期满前,登陆指定网站或者在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确认,延长有效期3个月。延长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延长有效期满前再次确认,可以再次延长有效期3个月,最后一次延长有效期不得超过本办法有效期。未及时确认的,上述编码自动失效,个人应当重新申请。 第三章增量指标摇号管理 第十八条指标管理机构每月26日组织摇号,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摇号过程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摇号时间或者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新能源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分别摇号。 单位增量指标和个人增量指标分别摇号。个人增量指标每月摇号1次,单位增量指标每两个月摇号1次。 第二十条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查询摇号结果,并自行下载打印或者到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主动申请退出摇号的,其有效编码从摇号数据中删除。 申请人放弃的增量指标,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收回,纳入下一次摇号配置,并向社会公布。 未能配置成功的新能源车增量指标,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其调整为普通车增量指标,纳入下一次摇号配置。 第四章增量指标竞价管理 第二十二条竞价所得收入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支出。 第二十三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参加竞价。 第二十四条指标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竞价过程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分别竞价,每月各组织1次。具体竞价时间、地点及内容,竞价机构应当在竞价日7个自然日前通过竞价公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领取相关竞价资料,并缴付竞价保证金2000元。 第二十七条竞价设保留价,不设最高限价。 竞价采用网上报价方式进行,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当次增量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出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出价金额相同的,按照出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竞买人出价金额和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成交原则计算出竞价成交结果,及时公布买受人名单和有效编码,并按相关规定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买受人竞价成交后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时间内办理付款手续。结清竞价相关款项后,买受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或者到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结清竞价相关款项的,视为放弃增量指标,其有效编码作废,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九条竞价未能成交和买受人放弃的增量指标,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收回,纳入下一次竞价配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管理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2012年7月1日后转移、报废名下在本市登记中小客车后,在不改变车辆所有人和使用性质的情形下,需要更新中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办理车辆转移、注销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直接取得中小客车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期间个人不得同时申请增量指标。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中小客车以及根据本办法使用增量指标登记的中小客车,在2012年7月1日后首次转移、报废的,车辆原所有人可以申领一次更新指标,再次转移、报废的,应当申请增量指标;车辆原所有人为单位的除外。 个人转出本市、报废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并于2012年10月31日前在本市环保部门取得有效黄色环保标志的中小客车,申领更新指标不计入前款规定的申领次数。 单位和个人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核发更新指标。 第三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自获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中小客车转移、注销登记及原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指标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其他指标可以直接申领。单位和个人提出其他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相关证明和核验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放指标证明文件。 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的情形包括: (一)外国驻穗领馆或者领事官员使用的中小客车,需要登记为领馆号牌的; (二)纳入汽车定编管理的单位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已取得定编机构定编批准购置中小客车的; (三)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已申请境外人员或者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穗自带中小客车进口,并已取得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的; (四)单位2012年7月1日后需要更新或者新增出租车、专用校车、公共汽车的,其中更新或者新增的出租车、公共汽车必须使用清洁能源; (五)个人因继承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中小客车,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 (六)单位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和改制,需要转移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以及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 因前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情形转移、报废的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六章指标使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材料缴纳中小客车车辆购置税,并持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材料,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第三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材料,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所有人变更登记、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以及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 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办理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完成办理的,视为放弃指标。 增量指标摇号、竞价结果以及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审核结果一经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即视为申请人已取得指标。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指标。 第三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新能源车增量指标,应当用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新能源中小客车和节油率超过20%的混合动力中小客车办理登记。 单位和个人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普通车增量指标,应当用于中型、微型载客汽车和排气量不超过2.5升的小型载客汽车办理登记。 单位和个人使用以竞价方式取得的普通车增量指标办理中小客车登记,不受前两款规定的车型限制。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凭更新指标登记的中小客车,排气量不得超过更新前车辆的排气量。 第三十九条单位和个人2012年7月1日后购置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新能源中小客车和节油率超过20%的混合动力中小客车,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后,市本级财政按照每辆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使用新能源车增量指标办理登记的车辆转移、报废后产生的更新指标,只能用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新能源中小客车和节油率超过20%的混合动力中小客车办理登记。 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普通车增量指标办理登记的车辆转移、报废后产生的更新指标,只能用于中型、微型载客汽车和排气量不超过2.5升的小型载客汽车办理登记。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文件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竞价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订本部门的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手续,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审核、查验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指标配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检查职责。 第四十三条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伪造、变造指标证明文件以及转让指标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并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指标申请。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一)中小客车是指国家机动车类型分类标准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 (二)单位是指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三)有效身份证明是指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的身份证明; (四)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驾驶中小客车资格的驾驶证; (五)税款总额是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款总额,不含滞纳金、罚款和退税。具体以税收征收系统确认的年度税款入库期为准。 第四十五条 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已与车辆销售者签订中小客车购销合同或者获取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出示由本市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上述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书,可以直接缴纳车辆购置税和办理车辆登记,无需申领指标证明文件。 第四十六条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已在本市工商部门登记的、2012年7月1日零时前的存量二手中小客车,在2013年3月31日前可以直接办理一次车辆转移登记。完成办理转移登记后的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已受理但未办结的车辆登记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中的“以上”、“超过”均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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