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的重新鉴定主要由什么举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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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在此处所提出的是对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指定医院进行,而不是对法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医院指定进行。目前,许多人,特别是司法机关的一些办案人员对什么是“医学鉴定”、什么是“法医学鉴定”还未完全区分清楚,把两者混为一谈。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二者之间是有较大区别的。法律上的用词是十分严谨的,一字之差,区别巨大。 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的本质属性不同 医学鉴定应当是指伤者在医院里的各种检查化验结果和损伤、疾病的诊断证明等内容。法医学鉴定是法医鉴定人按照法律程序,运用法医学和医学的理论与技术,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案件中的尸体、人身、物证及文证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做出科学的结论。它是诉讼证据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证据作用。 法医学是一门应用医学,属于医学的组成部分,它与医学的许多学科如解剖学、组织学、病理学、内、妇、外、儿等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医学应用这些学科的理论与技术解决司法实践的有关问题。但法医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体系。例如在检验损伤方面,外科学的着眼点在治疗上,而法医学的着眼点主要是研究损伤形成的机制、性状、受伤时间、推断致伤物、自伤与他伤的鉴别,以及损伤与死亡或致残的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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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身伤害鉴定结果不满可以重新鉴定。重新司法鉴定的条件如下:司法鉴定人不具备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的资格;超出登记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原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规定回避不回避的;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医疗事故鉴定与人身伤害的过错鉴定的区别:1.启动程序不同:医学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两种启动方式。司法鉴定的启动一般是由双方当事人申请或法律服务机构申请,委托社会上依法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2.鉴定的组织者不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医学鉴定由医学会负责组织。而司法鉴定的组织者是司法鉴定机构。3.鉴定人员的组成不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省、市两级医学会分别组建辖区范围内的医学专家库,由双方当事人从专家库中抽签选择医学专家参加医学鉴定,鉴定人员是都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医学专家。而司法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组织两名以上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法医学专家主持鉴定,同时可特邀或聘请临床医学专家参加鉴定。4.鉴定的内容和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目前医学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仍然只注重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的级别等。而过错司法鉴定着重解决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过错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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