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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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第2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据此可见,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违反了法定程序,法院应判决该行政处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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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第三人的确定是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行政处罚第三人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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