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以转让企业被吊销,转让主体不适格抗辩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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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影响的营业能力,而非权利能力(对于这个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与工商总局的态度不一致的,工商总局认为营业能力与公司权能力同一).其权利能力的受限来自于法律的约束,只能行使与清算相关的行为.由于权利能力的规定为强行法,公司违法该规定会导致转让行为无效.也不存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问题. 另,可能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其代表机关不再是法定代表人,而是清算机关,这对转让行为的效力会产生影响。 (2)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可以进行债权债务的清算,不能进行营业。公司转让债权不属于营业行为,可以归入清算行为,应该有效。如果转让行为侵犯了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并可以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特别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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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关系可以转让。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 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企业间转让债权债务是合法的。 只要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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