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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有哪些

2022-11-19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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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9回复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律另有规定的有: (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经过侦查的自诉案件; (2)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3)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4)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 (5)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又称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即进入审理阶段,而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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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人民检察院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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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属同一法律事实,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中止审理或撤销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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