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借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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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为了能够顺利买到房,就会采用借名买房的办法。但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实际要签的名字就是买卖双方,可事实上名义人不是买主,要是在合同上签上了出借人的名字,那么就应该相应地承担合同责任。 所谓借名买房,是指当事人一方(借名人)经他方(出名人)同意,以出名人名义买房并登记,而房屋归属于借名人一方的行为。 因此,即使名义人不是真正的买主,但是借名买房后,房屋买卖合同就以出名人的名义签订。实际上,“借名买房”存在六大风险,具体如下: 1、没有书面协议,一方否认曾约定借名买房。借名买房的双方多为亲属、朋友关系,基于感情信任,多为口头约定,较少签订书面协议,登记人可能因房屋价格上涨等因素否认借名买房。 2、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即使签订了书面协议,但因规避政策,该协议存在被法院认定无效的可能,借名买房人无法实现获得房屋产权的目的。 3、在房屋满足过户条件时,是否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主动权掌握在登记人手中,借名人面临遭到拒绝的风险。 4、购买房屋后,借名人往往实际居住在房屋内,但由于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而我国对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原则,借名人面临被起诉腾退房屋的风险。 5、即便登记人认可自己的“背房”身份,但如果其陷入诉讼,借名人很可能跟着吃挂落儿。因为借名买房是借名人和登记人之间的约定,根据公示公信原则,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登记人为所有权人,一旦登记人涉诉,该房屋作为其财产面临被查封或处分的危险。比如登记人离婚,其配偶就可以主张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分割;或者登记人背上外债,债权人申请保全,就会使房屋被查封。 6、如果登记人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借名人的房子很可能打了水漂,再也要不回来。由于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登记人就是房屋所有权人。如果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登记人手中买了房子,借名人就会面临丧失房屋的可能,最终的结果只能依不当得利向登记人主张赔偿。 按照签订合同的规定,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是以出借人的名义,但是,实际上还是要由借名人承担合同责任。要是借名人在签好合同后又违约不买房了,那么就需要相应承担违约责任。借名人不肯承担的,出借人做相应承担之后,可以要求其赔偿,要是仍不肯的建议可以找个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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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所有权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冒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权代理,合同无效,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其所有权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借名买房合同,如果购买的是商品房,一般认定为有效。如果购买的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房屋,一般被认定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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