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公司是否有权收回已用的公共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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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共有部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4、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5、电梯、水箱属于业主共有; 6、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属于业主共有(区分的标准:不属于个人所有,也不属于开发商所有)。 二、天然共有部分(法律没有规定,合同也没有约定,而且一般也不具备登记条件,但从其属性上天然属于共有的部分)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外墙的表面)、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 2、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 3、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 4、避难层、设备层、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承重结构: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简单的判断方法是:拆除该部分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性是否有不利影响。 避难层:建筑物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内发生火灾时供人员临时避难使用的楼层,如果作为避难使用的只有几个房间,则称为避难间。 三、约定共有部分(除法定共有、天然共有部分外,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四、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1、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收益指利用土地享有的收益,如对规划之外的车位出租获得的收益。如果建筑区划内的土地被征收,所获得的补偿也属于收益。 3、如果要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依法需要履行批准手续的,应履行相应的手续。 五、例外 1、在小区内的某一整栋建筑物属于特定业主所有的情况下,该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该特定业主,而不属于小区的全体业主共有。该整栋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外墙的表面)、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通行部分,消防、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设备间等结构部分所有权也属于该特定业主。 2、小区内城镇公共道路和城镇公共绿地占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属于共有部分。 3、但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仅指草坪,草坪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属于特定个人;但在小区内整栋建筑物属于特定业主的情况下,符合规划的建筑物周边的绿地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该特定业主。 六、收益 1、利用小区业主共有的外墙面、屋顶、通道、电梯、大堂等做广告获得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2、出租规划之外修建的车位获得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3、利用共有场所、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七、分配 业主共有的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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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的公共用地,一般情况下,应当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因此,一般情况下,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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