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有关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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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件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经过仲裁程序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归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工伤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归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法院内部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个审级,《行政诉讼法》则分别确定了他们各自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级别管辖的一般标准是:一般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特殊案件分别由中、高、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级别管辖,着重所应把握的是分别归中级、高级以及最高法院管辖的特殊案件。除此之外的行政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特殊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也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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