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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合同的合同效力有什么区别?

2022-11-19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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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9回复

劳动合同在双方协商一致,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是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如果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合同法二十六条情况,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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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是和效力待定合同之间的区别在于: 1、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质不同,无效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根本有效要件,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非根本有效要件; 2、效力状态不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应在法定的催告期间30日内追认,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时间限制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在经权利人追认后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而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自始无效,不因当事人的追认而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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