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伤二级与伤残鉴定标准是否有对比性,重伤二级的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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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伤二级与伤残是按照不同的鉴定标准作出的鉴定结论,没有对比性。重伤是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通知,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本标准施行前,已作出鉴定尚未判决的,仍适用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伤残是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或者人身损害侵权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作出的鉴定结论,适用于工伤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轻伤或者重伤是司法鉴定机构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作出的鉴定结论,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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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为:重度智能损伤;三肢瘫肌力3级;偏瘫肌力≤2级;截瘫肌力≤2级;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双膝以下缺失;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 02,或视野≤8%(或半径≤5);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心功能不全三级;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小肠切除3/ 4,合并短肠综合症;肝切除3/ 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dd-chiari综合征;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450μmol/L(5mg/dL);职业性膀胱癌;放射性肿瘤。
工伤二级伤残鉴定标准: 1)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力3级;3)偏瘫肌力≤2级;4)截瘫肌力≤2级;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1)双膝以上缺失;12)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4)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 02,或视野≤8%(或半径≤5°);16)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17)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30cm2;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20)心功能不全三级;21)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22)小肠切除3/ 4,合并短肠综合症;23)肝切除3/ 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dd-chiari综合征;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7)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28)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29)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0)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31)尘肺叁期伴活动性肺结核;32)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33)职业性急性白血病;34)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36)肝血管肉瘤;37)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450μmol/l(5mg/dl);38)职业性膀胱癌;39)放射性肿瘤。 人身损害二级鉴定标准: 5.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2)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3)偏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 5)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5.2.2头面部损伤 1)容貌毁损(重度);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3)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4)双眼盲目5级; 5)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5.2.3颈部及胸部损伤 1)呼吸困难(极重度); 2)心脏移植术后; 3)肺移植术后。 5.2.4腹部损伤 1)肝衰竭晚期; 2)肾衰竭;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5.2.5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2)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6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 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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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二级的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其等级划分依据是: 1、i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意识消失;c.各种活动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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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伤残鉴定标准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完全性失语;双眼盲目5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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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伤残鉴定标准
达到二级伤残的确定原则指的是器官存在严重缺损或畸形的情况,并且有着严重的功能障碍或者是并发症,处于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情形。具体条件有重度智力损伤、双膝以上缺失、完全感觉性或者混合性失语、心功能不全三级、切除三分之四的小肠、切
2022.04.12 5,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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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伤残与轻重伤鉴定标准
二级伤残与轻重伤是按照不同的鉴定标准作出的鉴定结论。二级伤残是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或者人身损害侵权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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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伤二级伤残鉴定标准
4.2重伤二级 4.2.1原发性脑干损伤或者继发性脑干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 4.2.2损伤遗留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 4.2.3损伤遗留两肢或者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4.2.4损伤遗留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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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伤二级伤残鉴定标准是如何的?
4.2重伤二级 4.2.1原发性脑干损伤或者继发性脑干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 4.2.2损伤遗留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 4.2.3损伤遗留两肢或者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4.2.4损伤遗留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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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伤二级的鉴定标准
重伤二级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由法医或者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适用于《刑法》对侵害者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要主张民事赔偿责任,还需
2022-05-27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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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二级鉴定标准是怎样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伤二级鉴定标准如下:第一、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厘米以上。第二、头
27,199 2022.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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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可被称为“工伤九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即为凡伤残达到以下情况之一的,均可被认定为九级伤残,并可以享受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为: 1、轻度癫痫;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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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级伤残鉴定标准
根据职业病致残等级的有关规定,七级伤残的标准为:智力轻度障碍;轻度的非肢体瘫运动障碍;舌头整体缺失1/2以上;面部轻度毁容的;双目的低视力1级;鼻子外部缺损2/3以上或者严重畸形的;双耳受损,一只耳朵的听力受损大于等于71分贝,另一只耳朵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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