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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关于保守商业秘密内容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规定

2022-11-07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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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7回复

首先《劳》第22条规定劳合同事劳合同约定保守用单位商业秘密关事项用单位与劳者劳合同规定保密义务或竞业禁止义务保密义务或竟业禁止劳权利义务内容部原用单位与劳者间履行该条款发纠纷应属于劳争议仲裁委员受理范围用单位向劳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劳社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争议案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函》(劳社厅函1999]69号)规定:劳合同明确约定关保守商业秘密内容由于劳者未履行造用单位商业秘密侵害发劳争议事向劳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仲裁委员应受理并依据关规定劳合同约定作裁决其劳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自营或参与经营同类营业并使用或许使用用单位商业秘密用单位直接向民院提起侵害商业秘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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