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中途停运权性质的不同观点及评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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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中途停运权的法律性质,即使国外相关学术、实务界亦未有定论。我国海运法律或民商法律在合同法颁布之前对此未作明确规定,相关法理研究相对落后,故对此问题的答案更是众说纷纭。综合有关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及海运中途停运权的学术探讨和司法实践中的各类意见,有关海运中途停运权性质的观点大致有以下几种: 其一,请求权说。该说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的字义,认为中途停运权属法律赋予托运人要求承运人服从其指示的权利。 其二,托运人留置权说。依该说观点,托运人在货物未交付收货人前,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以取得对货物的重新占有,这实际是作为卖方的托运人享有留置货物权利的扩展。 其三,形成权说。此说认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托运人单方要求承运人按其指示作出的行为是对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故可将中途停运权归之于变动权中的形成权。此说的观点得到绝大多数有关合同法释义等文著的认可。 请求权说的缺陷在于机械地理解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请求权虽为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但前提是义务人存在损害其权利的行为。中途停运权即使视为请求权,也属物上请求权,但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并不存在侵害货物权益的行为,亦即承运人虽负有服从托运人指示中止运输或处理货物的义务,但并非请求权的义务人。这不符合请求权的根本特征。另外,如认可中途停运权为请求权,则无法解释托运人行使此权利须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至于留置权说更明显不能成立。行使中途停运权的情形大多为货物仍归托运人占有,同时,托运人亦失去了对货物的实际占有,故中途停运权不符合留置权的基本特征。 形成权说认定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包括中途停运权)属中止、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易于理解且可得到相应的法理支持。但从中途停运权的概念、立法意旨及相应民法、海商法法律原则入手,可看出此说存在的不足。首先,中途停运权的行使并非是单纯变更运输合同的表面形式,而是影响到买卖关系、承运关系几方当事人权益变化的行为。应当说明的是,对中途停运权的内容存在的理解差异也导致对中途停运权性质的认识差异。单从其字义(英文为STOPPAGE IN TRANSIT或STOP DELIV ERY OF THE GOODS)即可得知中途停运权指中止运输,而不包括返还货物,变更目的港或将货物交与其他人。其次,合同变更一般指合同当事人的协议变更,也包括依照法律规定的法定变更。而限于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擅自变更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享有的法定变更权利是严格的。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了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两种可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的事由,另依法理,情势变更情况下可允许当事人一方变更合同。虽然中途停运权的行使会产生运输合同变更的表面形式,但“形成权”说所主张的可适用中途停运权的情形并不符合上述规定或法理所指的情势变更。该说还无法解释另一问题,即托运人行使中途停运权,并不当然发生运输合同变更的效力。合同法对此未作规定,但依航空法等运输法律及国外立法,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托运人在某些情况下不能行使中途停运权或说承运人在某些情况下可拒绝接受托运人的指示,而这些情况不同于法律为形成权设定的限制条件。另外,依形成权说,托运人单方行使中途停运权,即可产生承运人中止运输,不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效力,这自然侵害收货人依法享有的收货权利且免除了承运人向收货人交货的法定义务。合同法的立法本意自然不是如此。 上述有关中途停运权性质的观点,其错误之处还在于无法解答司法实务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其一,如何界定享有中途停运权的“托运人”的范围。是仅指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托运人,还是包括海商法所规定的托运人?如仅指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则在买方负责运输并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情况下,作为实际托运人的卖方或其代理人能否行使中途停运权?其二,托运人行使中途停运权的条件是什么?当收货人已合法持有提单时,托运人还有无行使的权利?合同法仅作“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的限制,显然是不够的。其三,享有收货权的收货人能否对托运人行使中途停运权提出抗辩?如能,抗辩需符合什么条件?其四,承运人在获得托运人赔偿损失的保证下可服从其中止运输的指示,那么除“货交收货人前”外,承运人还有无其他可拒绝执行的理由?当面临收货人要求交货和托运人要求中止运输的两种指示下,承运人可作何种选择?托运人应赔偿承运人的损失是否包括收货人对承运人拒不放货而提出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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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有如下:承运人的适航责任,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的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供应品,是货舱、冷藏舱、冷气舱是与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承运人的管货责任;不得不合理绕航的责任。
关于运输毒品犯罪的相关问题,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运输毒品属于毒品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因此,运输毒品,构成运输毒品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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