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鉴定工伤和保护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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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劳社医[2005]8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昌铁路局、中央驻省电力各单位: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实施以来,我厅陆续收到各地、各单位以及部分职工来函、来信,反映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为有效解决《条例》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切实保护用人单位及职工的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2003年以前(含2003年)受伤职工的工伤认定问题。考虑到历史原因,各地应本着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只要是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都应当受理。对受理的上报材料进行调查审核,需要补正材料的,由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在20日之内补正(申请表内的用人单位意见不是必经程序)。凡经调查审核确定事实基本清楚的,应在规定时间作出认定决定。认定决定采取追补认定的方式,即按工伤发生时的规定条件作出认定决定。凡被追补认定为工伤的都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其一次性工伤待遇按工伤发生时的文件规定执行,长期待遇按《条例》的规定执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享受待遇。 二、关于承包单位(承包人)雇用职工(含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认定问题。在国家没有新的政策规范建筑等领域中存在的承包、转包用工工伤处理办法之前,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各地在认定职工工伤时,应按《条例》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认定决定。凡用人单位(承包单位或雇主)具有法人资格的,则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包单位或雇主)承担;凡用人单位(承包单位或雇主)不具法人资格的,赔偿责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发包单位或业主承担。 三、关于已退休人员伤残鉴定问题。《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里所说的劳动能力鉴定是指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退休人员不属此范围。用人单位聘用的已退休人员因工作受到伤害,应按《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进行工伤界定,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条件的,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享受相应的工伤补偿待遇。 四、关于童工、实习学生等人员工伤问题。童工、实习学生在用工单位因工作受到伤害,应按《条例》规定,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条件的,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9号)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待遇(用人单位与委托实习方有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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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步骤: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稳定后有残疾,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残疾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一、重视培训,做好法律宣传工作。 1.用正确舆论引导公众,促进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规,主动配合执法维权。要大力宣传、引导企业正确对待职工合法利益,表扬表现优秀的企业,曝光表现不好的企业,让全社会共同关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形成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2.工会积极参与和鼓励员工参加各类业余技能学习,引导和教育员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巩固、提高员工对企业的认同度。 二、注重职工人文关怀,做好职工的心理疏导。 1.加强对青年职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疏导,加大对他们心理健康的关注和投入,帮助他们做好自我管理、自我调适,缓解心理压力,提高耐挫能力,营造良好的人际关系。 2.关心职工的生产生活,组织开展职工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活动,不断满足职工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三、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的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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