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不还私人物品向劳动监察投诉的法律依据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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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不还私人物品向劳动监察投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和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和其它证件,不得以担保或者其它名义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退还私人物品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退还,并处罚款。 《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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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因工伤无法工作或者订立合同的条件发生变化,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3.需要裁员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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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1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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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1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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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3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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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2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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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1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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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9 2022.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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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 2022.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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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9 202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