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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用人单位可以扣除吗

2023-09-02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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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2回复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除了个人所得税、社会福利、代扣的抚养费及赡养费等,除此之外还有: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也就是说,除了正常扣除的费用,只有劳动者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的时候,用人单位才能扣除,且扣除量上也有限制。很多单位为了制约这种不负责的员工,在公司规章制度里会注明“员工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需要扣一个月的工资”。然而,劳动法并不允许单位和劳动者在法律之外设置违法责任,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承担的违约金情形只有2种情况: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劳动者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也就是说企业规章制度中“扣一个月的工资”的约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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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用人单位的损失是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导致的,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劳动者不能一次性支付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按月扣除,但是,每月扣除的赔偿金金额最多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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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3500元。劳动者辞急工,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其底薪百分之三十或者扣一个月的工资加起来百分之三十都违法,对于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被克扣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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