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毒品刑事案件法律上的死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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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处以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2)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3)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4)吗啡一百克以上; (5)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6)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7)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8)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5、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6、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7、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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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死刑案件的量刑标准:行为人贩卖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中最高是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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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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