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出租人是否需要交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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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条文及房产税征收的原理,从法理上来看转租人不应缴纳房产税。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此,国务院通过列举的方式在条例中就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加以了明确。除此之外的一切人,均不构成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即使在产权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情况下,转租人承担先行代为缴纳房产税的义务,但即使如此,转租人也只是代缴,而房产税的实际承担人仍然应当为产权人。所以,转租人不应缴纳房产税。至于房屋产权所有人是否应当按转租收入缴纳房产税: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这里所指房屋的租金收入应当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取得的所有收入,而不是最终的承租人支付的所有承租费用(房产的真实租金)。从转租的过程分析,一般真正的承租人只有一个,即最终的承租人,他支付的租金在产权所有人(出租人)、转租人之间分配,在加价转租的情况下,加价部分收益归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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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厂房需要交纳房产税,营业用房除外。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按年征收,分期缴纳。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作为“二房东”转租,不需要缴纳房产税。这个也是只缴一次,对于产权人或使用人来计缴的,如果是转租过来的,一般原来的有权使用的人或有产权的人是其纳税人。转租人并不存在再计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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