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行业有哪些经营者应当承担退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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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非公益性或者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招生简章、招生广告中如实告知课程设置、师资状况、学习、培训地点、教学设施、收费项目及标准等信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受教育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退学要求之日起10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合法资格招收受教育者;(二)在招生简章、招生广告中作虚假宣传;(三)以虚构的保证就业等承诺诱使受教育者接受教育;(四)安排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学活动;(五)不提供能保障人身安全和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和设施;(六)以不正当手段迫使受教育者终止学业。经营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应当在受教育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退学要求之日起10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受教育者或者其监护人未要求退学的,应当退还多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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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时应当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2、民事责任。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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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非公益性或者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招生简章、招生广告中如实告知课程设置、师资状况、学习、培训地点、教学设施、收费项目及标准等信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受教育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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