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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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关于“数额较大”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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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一、劳动行政部门也就是各级劳动监察大队,已经给用人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在限定时间内,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第二、各级信访机关已经给用人单位送达批转文件,责令用人单位在限定时间内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有以下定罪标准:拖欠员工一人三个月以上的工资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或者拖欠员工十人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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