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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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也就是说,除了补足克扣部分,还要处以被克扣部分50%--100%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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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通过与劳动者民主协商的过程制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劳务关系,劳动者无需服从用工单位的人事管理。当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应当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且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并向劳动者提前公示的,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同时,也有权依据用工单位薪酬制度对加班费、绩效奖金及相关福利的规定获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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