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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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合川府发〔2008〕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3个街道办事处辖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二类地区(27个镇辖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3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7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区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区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附表1执行。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2执行。青苗、林木按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合并补偿,标准为每亩5000元(经过批准的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综合定额补偿标准的1.2-1.5倍补偿)。 (三)住房安置 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 主城核心规划建设区,草街、云门、盐井、大石四个主城外围组团规划建设区,太和、钱塘、三汇三个中心镇规划建设区内实行统建优惠购房或货币安置住房,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其它区域实行统建优惠购房、货币安置住房或自建住房安置。 具体的住房安置方案由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三、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 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照每亩2万元的标准收取;对新征工业用地按照每亩0.5万元的标准收取。 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重庆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取,作为市级专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四、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 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子女就读于本区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参照《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渝委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就读资助的政策。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区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各镇街和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各镇街、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实现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 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信访稳定工作。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划转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身份确认、登记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相应办法。 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要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要做好征地统筹费解缴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征收解缴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 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原合川府发〔2005〕19号文件同时废止。 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国土房管局、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1.重庆市合川区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重庆市合川区征收土地构筑物补偿标准 附表1: 重庆市合川区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 类别 房屋结构 补偿单价 一类标准 二类标准 钢砼结构 钢砼结构 300-330 285-315 砖混结构 砖墙(条石)预制盖 270-300 255-285 砖墙(条石)瓦盖 240-270 225-255 砖木结构 砖墙(条石、木板)穿逗瓦盖 210-240 195-225 砖墙(片石)瓦盖 180-210 165-195 砖墙石棉瓦(含油毡、玻纤瓦) 165-195 150-180 土墙结构 穿逗、土墙瓦盖 150-180 135-165 石棉瓦、玻纤瓦盖 135-165 120-150 简易 土墙毡盖(含棚盖) 90-120 75-105 简易棚房 45-75 30-60 说明: 1.3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执行一类标准;27个镇辖区执行二类标准。 2.房屋层高在2.4米(不含2.4米)以下,1.5米(含1.5米)以上的,按同类标准的70%计算补偿;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1米(含1米)以上的,按同类标准的50%计算补偿;房屋层高在1米以下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40%计算补偿。 3.钢砼结构房屋指主要承重结构如承重墙、柱、梁、楼板、屋面板等用钢筋混凝土制成,非承重墙用砖或其他材料填充的结构。 砖混结构房屋指竖向承重结构采用砖或砌块砌筑,柱、梁、楼板、屋面板采用钢筋混凝土的结构。预制板作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瓦盖一层按砖混结构砖墙瓦盖房屋补偿,其余楼层按砖墙预制盖房屋补偿。 砖木结构房屋指竖向承重结构的墙、柱等采用砖或砌块砌筑,楼板、屋架等用木的结构。 土墙结构房屋指竖向承重结构的墙等采用粘土砌筑的结构。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5.室内构筑物不予补偿。 6.室内装饰以地板砖、护墙砖、吊顶的实际装饰面积按20元/、外墙瓷砖以实际面积按10元/予以补偿。 附表2: 重庆市合川区征收土地构筑物补偿标准 名称 结构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堡坎 围墙 (含鱼塘坎) 条石 片石 砖 土墙 立方米 39-55 28-44 35-50 5-7 集体改田改土堡坎、 房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 道路 水泥路面 碎石(含条石) 泥结路面 简易路面(机耕道) 平方米 55-70 44-57 33-44 14-16 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补偿; 水泥路面厚度在10厘米以上按水泥路面标准补偿,低于10厘米按碎石泥结路面标准补偿。 砖瓦 石灰窑 座 4400-5500 废弃砖瓦、石灰窑一律不予补偿。 水井 条石 水泥 简易 机井 立方米个 44-55 22-33 9-11 500-600 水井:按容积计算补偿后,一律不再计算材料补偿。 坟墓 单人 双人 座 座 700-800 900-1000 由征地单位公告坟主,按期迁葬,逾期不迁葬,按无坟主处理。 地坝 石板 水泥 三合土 土 平方米 6-7 9-11 5-6 3 地坝: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零星小块弃平地,不论是三合土地面或土质地面等一律不计算补偿。 粪池 贮水池 条石、坚石硬打 三合土、水泥 土 立方米 28-39 9-11 4-6 农民自建室内粪坑和燕窝形粪坑,一律不予补偿。已按标准补偿的粪坑、贮水池其材料费不再补偿。 水渠 条石、砖砌 片石(砖、三合土) 立方米 44-55 22-28 指村社人工砌筑的专用水渠。 电杆 9米以上圆电杆 水泥方电杆(含9米以下圆电杆) 根 根 88-99 44-45 电杆、电线指乡镇以下集体、个人投资的。 电线 室外照明电线 动力电线 米 米 2 3 水管 室外饮水胶管 室外饮水铁管 米 2.5 9 不含市政管网。 大棚 钢架大棚 非钢架大棚 平方米 5.5 3 说明:1.正常使用的沼气池每立方米按照粪池补偿标准增加15元计算补偿。 2.经补偿后的原构筑物由实施征地单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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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以批准征收土地的总面积计算。全区按行政区域划分为三类地区。一类地区(东城街道、南城街道、西城街道)16000元/亩,二类地区(水江镇、大观镇、南平镇)15000元/亩,三类地区(除 一、二类地区外的其他乡镇)14000元/亩。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转非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5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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