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基金的补偿标准养老保险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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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 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 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 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生育津贴计算: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另外,生育医疗费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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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补偿标准如下: 1、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2、生育医疗费。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4、一次性补贴。在 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养老保险死亡补偿标准有两项: (1)丧葬补助金:职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补助费用,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标准。 从某些地方规定来看,丧葬补助金一般按照职工死亡时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计发。 (2)遗属抚恤金:职工死亡后给予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遗属抚恤金各地规定不一样,有的没有规定抚恤金,只规定按月发给遗属救济费; 有的规定了一次性抚恤金,还规定按月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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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补偿标准是什么
生育保险补偿标准如下: 1.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2.生育医疗费。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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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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