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低保去哪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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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办 办理机构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受理、审核,社区居委会负责调查核实,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审批。 申办条件 1.户籍条件。申请者必须是持有当地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 2.家庭收入条件。申请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生活状况条件。申请者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申办程序 1.申请。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街道(乡镇)收到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委托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审查意见报街道(乡镇)。 3、审核。街道(乡镇)综合评审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城市低保金领取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社区居委会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申办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相关人员的下岗证、离退休证、结婚证、离婚证、残疾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 3.职工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 4.养老金领取凭证; 5.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劳动工资、人事部门出具); 6.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街道、乡镇劳动服务部门出具); 7.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领取证明(同上); 8.就业或职业培训介绍证明(同上); 9.赡养或扶养(抚养)人收入证明及给付赡(扶、抚)养费证明; 10.失业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出具); 11.当地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计算家庭收入的主要内容: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从事个体经营的净收入及其他劳动收入; 2.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失业保险金; 3.存款、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及利息; 4.出租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抚、扶)养费; 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7.家中月电话费超过20元或用电超过50度的,超出部分计算为家庭收入。 8.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不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主要内容: 1.对国家、社会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与的奖励金和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与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独生子女费; 5.因工(公)负伤职工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等费用; 7.政府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给与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上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1. 3年内私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2.家中购买使用摩托车、计算机等高档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3.家中有小汽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 4.家庭成员有使用手机的; 5.家庭有高档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的; 家庭饲养观赏性宠物的; 7.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8.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9.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10.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 11.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 12.无正当理由两次介绍拒不就业的; 13.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14.家庭因征地“农转非”并自愿一次性领取补偿金在3年之内的; 15.购买户口“农转非”3年之内的; 16.不配合家庭收入情况调查或弄虚作假的; 17.当地县级政府认定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起到完成审批,必须在30日内办理完毕。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2.《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2年8月2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3.《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赣民字〔2003〕113号,2003年5月23日) 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民政局投诉、举报。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办指南 办理机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申请和审核,村民小组负责评议,村级负责复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审批。 申办条件 1.户籍条件。申请者必须是持有当地常住农业户口农村居民。 2.家庭收入条件。申请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生活状况条件。申请者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申办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相关人员的结婚证、离婚证、残疾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疾病证明、养老金领取凭证; 3.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4.赡养或扶养(抚养)人收入证明及给付赡(扶、抚)养费证明; 5.当地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申办程序 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按照“三查、三评、三公示”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民政机构提出申请。 (二)村委会核查、评议、公示。 1、乡(镇)民政机构委托村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要时可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评议),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3、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签署意见,连同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三)乡(镇)调查、评议、公示。 1、乡(镇)民政机构在收到材料后,采取邻里走访和对村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核算等办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签署调查意见; 2、召开评议小组会议,对申报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情况进行审核评议; 3、将审核评议情况和拟定对象名单,委托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公示3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四)民政审查、评审、公示。 1、县(市、区)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和重点调查工作; 2、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申报对象的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评审。通过乡之间、村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实际生活状况的综合比较,按照常补对象和非常补对象两大类,初步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常补对象为老弱病残和丧失劳动能力,靠自身努力难以改变生活状况的家庭,非常补对象为在劳动年龄段有一定劳动能力,通过自身努力能够改变生活状况的家庭); 3、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3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报者本人,并告知原因。 办理时限 村委会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1.《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6〕)13号,2006年6月11日)。 2.江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赣民发〔2006〕19号,2006年6月20日)。 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民政局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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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低保是民政部门负责。申请低保待遇的手续: 1、户主申请:持有当地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2)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伤残证、指定医院出具的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3)用工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性收入证明; (4)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营性收入及承包或承租的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的耕地、山林、水面等生产资料数、质量情况证明; (5)学生证、入学通知及学生就读学校的有关证明;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地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 (7)其它证明材料(下岗证、退休证、就业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医疗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2、村(居)委会受理受理低保申请,通过入户调查、召开评审小组会,对申请家庭基本情况进行核实;采取适当形式,在辖区内对申请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提出具体意见后,将材料上报镇(街道、园、区)民政所。 3、镇(街道、园、区)民政所核实上报的申请材料,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符合条件的,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镇(街道、园、区)领导在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上签署意见后上报民政局。 4、民政局核实上报的申请材料,审核,分管领导签字和主要领导签字后,由低保科负责盖章,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对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委托镇(街道、园、区)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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