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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2023-02-09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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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9回复

同一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设立一个业主大会:1、专有部分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2、首次交付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如果业主总人数在100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管理职责。符合上面两个条件之一的建筑区划,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自业主大会依法设立之日起,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筹备组的必要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设立。业主大会依法设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设立事项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由人数为奇数的若干名委员组成,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每届任期为3至5年;委员的条件、人数、任期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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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是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时候。由小区业主或者开发商向当地街镇人民政府递交成立业委会的申请,街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启动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建工作并成立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组,一般由街镇人民政府代表、开发商代表、居委会代表和业主代表共同组成,其中业主代表的数量要大于总的工作组成员的二分之一。经筹备组公示、公告等流程,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委会候选人,随后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表决选举产生第一届业委会全体委员。第二种是业委会换届改选的时候。小区业委会任期届满前几个月(上海是提前五个月)应当向当地街镇人民政府提出业委会换届改选申请。当地街镇人民政府应当启动该小区的业委会换届改选工作,并成立业委会换届改选工作小组。一般由街镇人民政府代表、居委会代表和业主代表共同组成,其中业主代表的数量要大于总的工作组成员的二分之一。经换届改选工作小组公示、公告等流程,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委会候选人,随后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表决选举产生新一届业委会全体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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