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中违约行为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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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得请求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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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中的违约行为的处理是,有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租赁合同未到期,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退还已缴纳的租金,如果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房屋租赁中的违约行为的处理是: 1、有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2、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租赁合同未到期,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退还已缴纳的租金,如果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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