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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023-03-24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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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4回复

见: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10号2009年3月9日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论落到实处,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主要意义依据我国法律,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主要是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依法赔偿。但是,在现实中,刑事案件尤其是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案件中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大量存在,有的刑事案件发生后难以查获犯罪嫌疑人或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责任者,致使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不能实现,生活陷入困境,甚至由此引发恶性报复事件或者久访不息,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的情况下,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经济资助,既彰显党和政府的关怀,又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当地党委政法委领导下,积极探索和尝试对刑事被害人开展救助,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总结并推广这一做法,在全国范围内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形势下具有重要意义。二、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应当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在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总体框架内,以解决刑事被害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为重点,全面落实党和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是在当前相关法律制度尚未建立的特殊时期,为解决刑事被害人特殊困难而采取的一种过渡性安排,既不同于国家赔偿,也有别于现行其他社会救助。各地要结合本地情况,就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作出部署,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切实发挥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救助急迫、有利于刑事案件依法妥善处理的积极作用。三、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切实维护好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要用足用好现有法律规定,充分发挥甜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作用,由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依法赔偿刑事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在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帮助刑事被害人解决基本生活方面的突出困难。(二)立足国情,从实际出发。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要充分考虑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狠的状况和人民群众的文化观念,充分考虑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等因素。既要积极推进,又要循序渐进;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三)突出重点,逐步推开。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救助应当突出重点,确保有限的救助资金用于最需要救助的对象,为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案结事了创造条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救助范围再逐步扩大。(四)公正、便捷、及时。在保证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公平、公正、监督到位的前提下,救助资金的审批、发放程序要便捷,以利于刑事被害人困难的及时解决,以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和案结事了。四、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基本要求(一)救助对象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刑事案件情况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救助对象的具体范围。当前,刑事被害人救助的重点是: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严重伤残,无法通过诉讼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因难妁近亲属。因过失犯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如精神病人、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的刑事不法行为,导致严重伤残或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可以参照本意见予以救助。(二)救助标准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具体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具体发放数额时,要综合考虑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实际民事赔偿情况、刑事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等情况。救助以一次性为原则。对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救助数额,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总额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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